【Word文档】 乡镇普法讲话稿

发布人: admin   |   2024-04-14  |   格式:DOC  |   分类: 讲话致辞
摘要: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乡镇普法讲话稿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不但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还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普法宣传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全文共:4245字)

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

——乡镇普法讲话稿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不但提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还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普法宣传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是增强村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既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关键所在。今天借助这次机会,在这里我根据平时法律服务工作中对大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婚姻家庭问题

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市越来越多,城乡融合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像过去一样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但属双方定情信物或者具有家庭纪念意义的财物,一方要求归还的,以归还为妥。

2、彩礼可不可以要求返还?

彩礼是指一方(多为女方)借婚姻成立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实质上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一种行为。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也就是说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没有拿结婚证,“结婚”后“离婚”怎么办?(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问题)

要给大家说的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合法的婚姻可以简单理解为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婚姻。但现实中农村存在不少没有拿结婚证就“结婚”(举行婚礼)现象,以致所谓“婚姻”出现问题,不知所措,很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里大家特别需要明确的法律上的有效“结婚”是拿结婚证才算真正合法结婚,而不是举行婚礼就算结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我国法律不承认现形事实婚姻,只承认原有事实婚姻。即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合法婚姻)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合法婚姻离婚时一样,受到婚姻等相关法律的全面保护。

但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就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双方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解除时法院不能受理。二是在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方面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因此特别提醒: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之时,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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